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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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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传销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的立案标准

添加时间:2022年07月05日 来源: 上海合同诉讼律师 浏览:366
[导读]:  欧阳平,上海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欧阳平上海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非法传销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传销”这个大危害便出现在社会了,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个非法传销其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也就是非法传销罪,那么什么是非法传销罪跟大家说说。



  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所以对于传销在一定程度跟诈骗有点相似,但是不一样。非法传销也是会构成犯罪的,通俗点来说就是非法传销罪,但是在法律上是叫做组织领导传销罪,那么对于这个关于传销的罪名是怎样的具体如下:


  一、传销罪:


  1、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传销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的立案标准

由于现在经济犯罪方式的种类非常多,我国对经济犯罪的立案和量刑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不同,那么你知道我国经济犯罪活动有哪些,其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关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防害清算案


  立案标准: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立案标准: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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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上海合同诉讼律师
  • 作者:欧阳平[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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